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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3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5868304N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向阳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1日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天台村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场界内堆放石粉、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构成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天台村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施工员张*军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说明);
2.2025年10月1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马*杰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及特别授权委托书);
3.2025年10月10日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綦江区2023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横山镇天台村)》、《情况说明》、《送货单(2025年7月2日-7月9日)》复印件和《租用场地协议》各1份;
4.2025年7月31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天台村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10月11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5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5年10月14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天台村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5年8月12日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586830
4N)复印件1份。
证据1、3、4、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5-6证明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向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位于綦江区横山镇天台村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场界内堆放石粉、石子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物料堆存处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建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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