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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5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定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GLYTC5R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齿南路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喷涂后固化工序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固化废气,但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且表面泛白、部分堵塞和粉化破碎;活性炭箱体两侧填装的过滤棉表面均被焦油覆盖,有一张过滤棉已脱落在活性炭箱内;过滤棉、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构成“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22日我局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审〔2020〕84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84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84号)各1份(附该公司员工何显凤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身份证明);
2.2025年10月25日我局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刘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刘钢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3.2025年10月25日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2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部分)、《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西唯铝业型材压延项目环保设施变动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0MADGLYTC
5R001P)及副本(部分)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1月3日我局在重庆市巴渝治废管理信息系统提取的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综合查询结果(2024年12月-2025年10月)》打印件1份;
5.2025年10月22日我局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及照片1份;
6.2025年11月7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7.2025年11月4日我局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0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5年11月10日我局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9.2025年10月25日、11月5日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
GLYTC5R)及法定代表人张定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1、5、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8证明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4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2.管理要求: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裁量等级1);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425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2500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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