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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0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5〕4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W0934Y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稳路16号黄桷桥社区28幢第三层第四间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7日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在清洗维修洗矸废水三级沉淀池过程中,暂存于厂区地面雨水收集池和清水池中的洗矸废水因下雨溢流到外环境,水污染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17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法定代表人梁永会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徐*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和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徐*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1份;
4.2025年8月17日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07号)复印件1份;
5.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2MA60W
0934Y001Y)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6.2025年10月30日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投翌煤业有限公司渝阳煤矿水井湾排矸场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突发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复印件各1份;
7.2025年8月19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8号)复印件以及送达回证1份;
8.2025年11月25日我局向重庆市綦江区气象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綦环协调〔2025〕2号)及重庆市綦江区气象局提供的《綦江区气象资料实况》(2025年8月16日0时至17日10时安稳镇、石壕镇降雨量)各1份;
9.2025年8月17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0.2025年12月10日我局提取的《群众来电投诉举报等事项登记表》及《2025年安稳镇巡查整改台账》复印件各1份;
11.2025年11月20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6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5年8月17日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W0934Y)复印件1份;
14.2025年9月23日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记通知书》((綦江市监)登字〔2023〕第0436706号)复印件1份。
证据1、2、9、13、14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无;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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