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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2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6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来大盛)
当事人姓名:来大盛
身份证号码:5002************3X
住址: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680号11幢15-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綦江区永新镇新胜村的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施工便道土石方施工工程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5日,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施工便道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对现场土石方裸土部分、砂石料部分采取覆盖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来大盛为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主要负责人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5日我局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渝赤叙3标段项目执行经理孙*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2月4日、2026年1月6日我局分别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来大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来大盛特别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各1份;
3.2025年9月19日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30号)、《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YCXGS-合-ZCB-2022-02)、《中国十九冶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K30+197.437
~K32+419.201)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
4.2026年1月6日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打印件1份;
5.2026年1月7日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渝赤叙3标项目经理部提供的《证明》1份;
6.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12月4日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林罚决字〔2025〕第39号)复印件1份;
8.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7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5年11月28日我局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
10.2025年9月19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DC6AX87J)复印件1份;
11.2025年9月19日来大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号:5002************3X)复印件1份。
证据1-3、5、6、10、11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大盛为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项目现场主要责任人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人,且我局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9证明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来大盛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向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来大盛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来大盛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3标段项目施工便道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大盛,作为该公司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和扬尘污染防治负责人,是该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主要责任人,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来大盛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能力:个人(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主要责任人来大盛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来大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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