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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3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陈遥)
当事人名称: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398759K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3388号
当事人姓名:陈遥
身份证号码:5003************1X
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圣泉街道西江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单位,对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设置密闭围栏且大部分未予以覆盖,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陈遥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生产经理和下北街项目分管环保负责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30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8月29日我局对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蔡*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蔡*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欧*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9月8日我局对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管理人员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蔡*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5年9月9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西南片区负责人甘*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甘*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
5.2025年10月21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生产经理和下北街项目分管环保负责人陈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任职文件)1份;
6.2025年9月8日、9月18日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表》(备案编号:綦水开〔2023〕第021号)、《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施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附提供人帅*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8月29日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8.2025年9月5日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9.2025年9月8日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提供的《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10.2025年9月10日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片区施工控尘方案》(附施工方案内审表、施工技术方案申报表及批复表复印件)复印件1份;
11.2025年7月30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2.2025年10月11日我局在信用中国(重庆)网站提取的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13.2025年9月4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通知书》(綦环调询通〔1〕号)及送达回证、邮寄详情单1份;
14.2025年9月18日我局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群众来电投诉举报等事项登记表》、《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复印件各1份;
15.2025年9月1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扬尘管控问题的函》(綦环函〔2025〕113号)及送达回证、邮寄详情单1份;
16.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4号)及送达回证、邮寄详情单1份;
17.2025年9月19日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工地现场复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8.2025年9月9日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6398759K)复印件1份。
证据1、5、6、11、18证明违法主体是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且我局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1证明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2-17证明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5〕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于2025年12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经研究符合听证条件,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提出:1.检查当天对于房屋拆除之后的建筑垃圾并不是没有围挡,而是为了响应区政府要求把围挡的位置从公路上移动到花坛路沿边沿,临时拆除围挡后还未来得及围挡。2.2025年7月29日上午被我局约谈整改后,当日下午立即采购了75卷覆土网,并组织工人对拆除的建筑垃圾进行覆盖,但受高温天气作业时间限制、建渣覆盖范围较大及建渣下钢筋遍布可能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等因素制约导致检查时整改延迟。3.2025年7月29日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没有给予其足够的整改时间,并在约谈次日即对其进行处罚,没有给予合理整改时间,执法简单粗暴,质疑执法合理性。4.现在大环境不好,对企业罚款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特别是在招投标方面。同时,按照綦江区委区政府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承诺,不能随意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高额罚款,否则不利于綦江营商环境的打造。因此,从綦江营商环境打造出发,公司已经进行整改,且扬尘控制存在困难,请求考虑以教育为主。同时,听证会上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2025年7月30日9:27围挡拆除水印相机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该公司前期设置有围挡但是检查时临时进行拆除还未来得及围挡。证据二:2025年7月29日17:10、7月30日9:27和7月31日9:43滤网覆盖水印相机照片打印件各2张及其劳务分包单位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綦江区安玛消防器材经营部采购75卷覆土网的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7月29日上午该公司被我局约谈后,当日下午立即采购了75卷覆土网,并组织工人对拆除的建筑垃圾进行覆盖。听证会上陈遥提出:在2025年7月29日接到整改通知后,就计划并安排了8个人员进行滤网覆盖,并安排1个人采购滤网,对其本职工作来说,不存在失职和不恰当行为。
对于听证会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与提交的证据,我局复核认为:1.对于当事人提出其负责施工的工地前期设置有围挡但是检查时临时进行拆除还未来得及围挡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一2025年7月30日9:27围挡拆除水印相机照片打印件2张,与我局前期调查事实基本一致,我局对该部分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2.对于当事人提出2025年7月29日上午被我局约谈整改后,当日下午立即采购了75卷覆土网,并组织工人对拆除的建渣进行覆盖,但受高温天气作业时间限制、建渣覆盖范围较大及建渣下钢筋遍布可能存在施工安全隐患等因素制约导致整改延迟以及提交的证据二2025年7月29日17:10、7月30日9:27和7月31日9:43滤网覆盖水印相机照片各2张及其劳务分包单位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綦江区安玛消防器材经营部采购了75卷覆土网的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我局对当事人2025年7月29日采购了覆土网并在2025年7月29日17:10、7月30日9:27和7月31日9:43均有组织工人对拆除的建筑垃圾进行部分覆盖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3.对于当事人提出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其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没有给予其足够的整改时间,并在约谈次日即对其进行处罚,没有给予合理整改时间,执法简单粗暴,质疑执法合理性的有关陈述申辩意见。会后我局进行了复核,复核情况如下:前期我局执法人员多次检查发现“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工地未落实湿法作业、喷淋、覆盖等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向该工地有关施工单位提出了整改要求。2025年7月23日,我局联合区住建委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存在未落实覆盖措施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7月25日、7月27日、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仍然存在拆除房屋后的建筑垃圾未落实覆盖措施的问题。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该工地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7月30日下午17时35分至18时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工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堆存在现场未清运,少量区域建筑垃圾用绿色防尘网进行了覆盖,大部分区域建筑垃圾未进行覆盖,拆除房屋时沿公路修建的围挡已拆除,准备更换新的围挡。随后,我局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之后,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5年8月9日、8月26日现场检查,仍然发现该工地拆除的建筑垃圾大部分未落实覆盖的控尘措施。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巡查发现,该工地露天堆存的拆除建筑垃圾仍然大部分未覆盖,并将“现场堆存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且大部分未进行覆盖”的问题函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要求2025年8月30日之前整改完成,并在2025年9月1日将该函告文件邮寄送达该公司。2025年9月15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4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地现场检查,该工地房屋已拆除完毕,该公司已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易产生扬尘的地方已用防风网覆盖并设置围栏。经复核,我局对当事人质疑执法合理性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4.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现在大环境不好,对企业罚款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特别是在招投标方面。同时,按照綦江区委区政府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承诺,不能随意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高额罚款,否则不利于綦江营商环境的打造。因此,从綦江营商环境打造出发,公司已经进行整改,且扬尘控制存在困难,请求考虑以教育为主。”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前期查明的事实,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与重庆市綦江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施工合同》,并在綦江区水利主管部门进行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的施工单位;同时,还作为编制单位编制了《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片区施工控尘方案》,所以是本案“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单位。虽然,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与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该合同只就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劳务分包事宜进行了约定,后四川交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又于2025年7月1日与重庆雄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就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分包房屋拆除施工进行了约定,但以上事实不能当然免除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单位,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露天堆存在拆除现场未清运,少量区域建筑垃圾用绿色防尘网进行了覆盖,但大部分区域建筑垃圾未进行覆盖,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事人陈遥作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生产经理和下北街项目分管环保负责人,应当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职责,虽然陈遥认为在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该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后,立即安排人员采购防尘网并对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进行部分覆盖,辩称其无失职和不恰当行为,但对其前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已经充分尽到了应当履行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事实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因此,陈遥作为该公司的项目生产经理和分管环保负责人,是该公司该施工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裁量因子的选取时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裁量情节,并不存在随意对企业或者个人进行随意罚款、高额罚款的情况。同时,打造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并不意味着对企业违法行为不予追究。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提出的从綦江营商环境打造出发,企业已经进行整改,且扬尘控制存在困难,请求考虑以教育为主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下关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单位,对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设置密闭围栏且大部分未予以覆盖,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陈遥作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綦江城区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生产经理和下北街项目分管环保负责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的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确定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3);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同时,确定该公司主要责任人陈遥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3);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社会影响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2);3.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325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陈遥处罚款1512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陈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32500元(大写:叁万贰仟伍佰元整)。
2.对浙江沧海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陈遥处罚款15125元(壹万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