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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不罚〔2026〕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发布日期 ]
- 2026-01-2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习立佳)
当事人名称: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WXJD615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
当事人姓名:习立佳
身份证号码:1301************16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玉亭乡***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号的“公路护栏生产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习立佳为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9日我局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9月9日我局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习立佳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习立佳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41号)、你单位与重庆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安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公路护栏生产扩能改造项目环境影响非重大变动界定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0000628515137001U)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0月2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綦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年产35万吨交安产品生产基地招商引资协议》复印件1份;
5.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安源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安产字〔2024〕6号)复印件1份;
6.2025年10月2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河北安诺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吹、吊两用热镀锌生产线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
7.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高速路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吸收合并告知书》复印件1份;
8.2025年9月9日、10月2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高速路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热镀锌生产线委托管理合同》及《热镀锌生产线建设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
9.2025年9月9日我局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0.2025年10月2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护栏板立柱镀锌生产线环保手续的情况说明》1份;
11.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36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5年11月25日我局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检审〔2025〕121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121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121号)各1份;
13.2025年12月22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路护栏生产扩能改造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0MACW
XJD615001U)复印件各1份;
14.2025年12月1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15.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WXJD
615)复印件1份;
16.2025年9月9日习立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1301************16)复印件1份。
证据1、9、15证明违法主体是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且我局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护栏生产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2、14、16证明习立佳为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证据10-14证明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习立佳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习立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习立佳直接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不罚告〔2026〕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习立佳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护栏生产扩能改造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但因该公司系初次违法,现场检查时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复查时已停止生产,案件调查完结前完成了验收工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八条第一项“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一、不予处罚清单。……(二)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但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被检查发现后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情形。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强制清单》(渝环规〔2025〕5号),我局决定对欣安泰(重庆)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习立佳本次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