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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6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朋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HK8819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4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 2025年10月17日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3号铝灰处理系统排放口(DA002)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8月19日出现二氧化氮转换效率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问题,该公司委托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分别于2025年8月19日、8月31日告知需更换氮氧化物转换器,但截至2025年10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的氮氧化物转换器,且未按要求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上述行为构成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17日我局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该公司总经理杜*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审〔2025〕83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83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83号)各1份;
2.2025年11月7日我局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员李*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李*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年11月12日我局提取的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MA60HK8819001P)部分复印件1份;
4.2025年10月17日、11月7日和2026年1月19日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台账(G.1 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2025年6月18日至10月14日)、《关于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CEMS系统设备不满足现行要求需整改告知函》、《重庆市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管理协议》复印件各1份;
5.2025年11月7日我局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部分)、原环保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环规〔2023〕4号)打印件各1份;
6.2025年12月5日我局提取的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市级帮扶新发现问题情况》打印件1份;
7.2025年10月17日我局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5年11月7日我局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24〕28号)复印件1份;
9.2025年11月14日我局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2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5年12月4日我局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1.2026年1月19日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台账(G.1 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2025年11月3日)复印件1份;
12.2025年10月17日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HK8819)复印件1份。
证据1、7、12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8-11证明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辩称:1.运维公司发现问题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与运维公司签订购买安装合同,因运维公司未能及时更换,且购买安装需要时间周期,已委托运维公司购买安装,运维公司出具的通知不可作为处罚理由。2.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在检查过程中全程配合,如实说明了设备故障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记录,无隐瞒或阻挠行为。3. 经三方机构检测,3号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一直很低,设备运行正常,达标排放,没有造成环境污染。4.现大环境不好,企业亏损,环保、安全、人工成本、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大。综上,公司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此次行为危害后果不大且已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恳请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复核认为: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3号铝灰处理系统排放口(DA002)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2025年8月19日出现二氧化氮转换效率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问题,其委托的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分别于2025年8月19日、8月31日告知该公司需更换氮氧化物转换器,但截至2025年10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该公司仍未更换自动监测设备的氮氧化物转换器,且未按要求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虽然,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辩称在运维公司发现并告知其自动监测设备存在问题后,采取了一定措施进行整改,但直至2025年11月3日才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成;在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该公司也未按照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其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未得到保证,其认为“3号排口在线监测数据氮氧化物一直很低,设备运行正常,达标排放,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陈述申辩意见无事实依据。同时,在裁量因子选取时我局已充分考虑了该公司的社会影响力、主观过错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裁量情节,但因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复核后经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其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及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安装、联网、运行情况: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裁量等级3);二、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裁量等级3);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7382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73820元(大写:柒万叁仟捌佰贰拾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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