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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6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5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学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5533XP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思南村皂桷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027日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对比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20251025日监控视频与脱硫塔喷淋碱液池加药记录(PH值检测登记表),发现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记录的加药时间与实际加药时间不一致,上述行为构成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027日我局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即查2025023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即查2025023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即查2025023号)各1份;

2.2025115日我局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夏*怡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夏*怡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赵学颜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027日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PH值检测登记表》复印件1份;

4.2025115日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69925533XP001V)及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

5.20251027日我局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年115日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环执罚〔202426号)复印件1份;

7.20251112日我局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1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51212日我局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即查2025024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即查2025024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即查2025024号)各1份;

9.2025115日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5533XP)复印件1

证据15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8证明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128日向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喷淋碱液池加药记录(PH值检测登记表)中记录的加药时间与实际加药时间不一致,其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裁量等级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裁量等级3);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63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63元(大写:壹万零陆拾叁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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