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6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荣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REQ2L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49号2-1-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对重庆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生产区停放的混凝土罐车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Y0500的混凝土罐车尾气管末端加装的尿素温度传感器被拔出呈未连接状态,上述行为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重庆真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经理向*鑫身份证、任职文件复印件和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苑*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检(审)〔2025〕97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97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97号)各1份;
2.2025年11月7日我局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蔡荣欢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0月30日重庆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与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及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107610905号)、《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渝DY0500)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及图片资料各1份;
5.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提取的《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发布稿》(GB17691-2018)部分打印件1份;
6.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3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8.2025年11月7日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REQ2L )复印件1份。
证据1、3、4、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7证明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Y0500的混凝土罐车尾气管末端加装的尿素温度传感器被拔出呈未连接状态,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