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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7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霍小松 )
当事人名称: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星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2HP468P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石桥铺渝州路18号第三层(自编号:2087)
当事人姓名:霍小松
身份证号码:50022************7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进行了后续调查,发现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在该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进行开挖施工作业时,未对开挖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上述行为构成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霍小松为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和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附现场施工员刘*身份证明)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检(审)〔2025〕102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102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102号)各1份;
2.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重庆环投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王*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霍小松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霍小松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1份;
4.2025年12月30日我局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朱*卫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朱*卫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
5.2025年11月23日重庆环投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V02-1/02(部分)、V05-1/01(部分)等13个地块及周边道路污染土壤修复方案(报批版)》(部分)、《重庆市綦江区V02-1/02(部分)、V05-1/01(部分)等13个地块及周边道路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备案通知书》(渝(綦)土方案〔2025〕1号)复印件各1份;
6.2025年11月23日重庆环投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承包合同》、《重庆市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承包项目补充合同》和《重庆市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承包项目补充合同2》复印件各1份;
7.2025年12月30日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修复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8.2025年11月5日我局提取的无人机巡航发现问题线索微信交办截图页面打印件1份;
9.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及无人机巡航拍摄的视频资料各1份;
10.2026年1月16日我局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6号)及送达回证1份;
11.2026年1月20日我局对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2.2026年1月22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的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1份;
13.2025年12月30日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D2HP468P)复印件1份。
证据1、3、7、9、13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霍小松,且我局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霍小松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霍小松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证据10-12证明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霍小松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霍小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向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霍小松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8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霍小松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机进行开挖施工作业时,未对开挖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霍小松作为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华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现场负责人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为该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霍小松的行为,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同时,确定该公司主要责任人霍小松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无;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1);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3.经济承受力:个人(裁量等级-2),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该公司主要责任人霍小松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该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霍小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对重庆吾之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要责任人霍小松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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