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8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2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04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茂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J3077H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黄荆村1349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127日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为1辆车牌号为D00N28的机动车提供利用软件刷写、修改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ECU)尿素相关故障码参数与扭矩限制相关参数的维修服务,致使该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不能正常运行,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127日我局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该公司经理李*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检(审)〔2025129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129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129号)各1份;

2.202618日我局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电工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王淋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叶茂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127日、125日我局分别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綦环登存〔2025001及送达回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綦环解登〔202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4.20251128日、124日和125日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的《检材送检清单表》、《检材归还清单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重电司鉴2025电鉴字069-16)及送达回证各1份;

5.202618日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车牌号:D00N28)维修费用《结算单》(WX1001-2407-05431份;

6.20251127日我局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6114日我局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1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6116日我局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9.20251127日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J3077H)复印件1份;

10.202618日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500222007483)复印件1份。

证据146910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8证明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210日向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机动车维修单位,为1辆车牌号为D00N28的机动车提供利用软件刷写、修改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ECU)尿素相关故障码参数与扭矩限制相关参数的维修服务,致使该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不能正常运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银辉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226  

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