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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8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6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
当事人名称: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谢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2MA615EYB0H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后坝村石良沟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9日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发现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在綦江区三角镇后坝村石良沟社建设的“牲猪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9日我局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法定代表人谢义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明)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即查【2025】040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即查【2025】040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即查【2025】040号)各1份;
2.2025年11月10日、2026年1月15日我局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义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5年10月9日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牲猪委托饲养协议》(合同编号:CN-CD-2020-104)复印件1份;
4.2026年1月15日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与重庆嘉月水利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
5.2025年11月27日我局提取的与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渝瀚正QJ合同(2025)131号)复印件1份;
6.2026年1月4日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运营成本调查报告》(渝瀚咨QJ字〔2026〕001号)1份;
7.2026年2月4日我局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部分打印件1份;
8.2025年10月22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10号)复印件1份;
9.2025年10月9日我局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0.2025年10月9日我局提取的《群众来电投诉举报等事项登记表》复印件1份;
11.2026年1月15日我局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4号)及送达回证1份;
12.2026年1月27日我局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3.2026年1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提供的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图图片及说明打印件1份;
14.2026年2月5日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15.2025年10月9日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222MA615EYB0H)复印件1份。
证据1、9、1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且我局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9证明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0-14证明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向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建设的“牲猪养殖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确定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裁量等级3);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书(裁量等级3);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裁量等级2);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裁量等级0);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14027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善好农业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14027元(大写:壹拾壹万肆仟零贰拾柒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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