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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9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16131X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启动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22日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20251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边角料破碎、型材挤出等涉气工序在生产。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202511300时至202512313时),未按照要求落实该公司“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构成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22日我局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附现场工作人员田*源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綦环审〔2025137号)、《行政检查通知书》(编号:綦环检(通)〔2025137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编号:綦环检〔2025137号)各1份;

2.2025125日我局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郭*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郭*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25日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渝(綦)环函〔2019001)、《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2008)、《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798016131X001R)、《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部分)、《称重记录表(2025122日)》复印件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应急减排措施提交审核页面截图打印件各1份;

4.2025128日我局提取的綦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和《关于解除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及我局在綦江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发布《綦江区启动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页面截图、綦江区工业废气管控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减排措施名单(1130)》在线表格填报内容截图打印件各1份;

5.2025122日我局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125日我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取的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7.2025129日我局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549号)及送达回证1份;

8.2025129日我局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9.202622日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

10.2026210日我局提取的《索赔启动登记表》、《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索赔终止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

11.2025125日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16131X)复印件1

证据15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10证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227日向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在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边角料破碎、型材挤出等涉气工序在生产,未按照要求落实该公司“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停产”的应急减排措施,已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全部正常运行(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因该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按最低处罚幅度处罚款5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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