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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9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1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0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91D6B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德胜村7255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21日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34896、渝DJ085挂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并对该公司开展了后续调查,发现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34896、渝DJ08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加装螺母垫高排气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的方式,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无法准确获取排气温度数据,上述行为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21日我局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车辆当日驾驶员范*勇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有关《行政检查审批表》(编号:即查〔2025041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1份;

2.202615日我局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庆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黄*庆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陈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21日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车辆当日驾驶员范*勇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号牌号码:渝34896、渝DJ085挂)复印件各1份;

4.202615日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复印件1份;

5.2025121日我局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 2026114日我局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2号)及送达回证1份;

7.2026129日我局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车辆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202615日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91D6B)复印件1

证据135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6-7证明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32日向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

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D34896、渝DJ085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加装螺母垫高排气后处理装置温度传感器的方式,使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无法准确获取排气温度数据,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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