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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9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2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5
  • [ 发布日期 ]
  • 2026-05-2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县桥兴齿轮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綦江县桥兴齿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玉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61613106U

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街道桥河解放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61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贮存危险废物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12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你单位副总经理温*晖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各1份;

2.2026128日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温玉贵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温玉贵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122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油污金属屑)处置利用合同》、《环境管理服务及工业危险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

4.2026129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14日至20251230日期间购买切削液、磨削液、金属加工液台帐、发票复印件及《情况说明》各1份;

5.2026129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6.2026129日我局提取的《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渝环规〔20238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部分)打印件各1份;

7.202632日我局委托的专家出具的《关于綦江县桥兴齿轮有限公司含油金属屑产生情况现场检查专家评估意见》及送达回证各1份;

8.2026326日我局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提取的《重庆市环境技术评估专家库名单(截至2026211日)》截图打印件1份;

9.2026122日我局提取的《关于交办疑似非法处置废切削液问题线索的函》打印件1份;

10.202612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检查照片各1份;

11.2026128日我局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取的你单位《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打印件1份;

12.20262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

13.2026324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有关《行政检查通知书》(綦环即查〔202621号)、《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綦环即查〔202621号)各1份;

14.2026122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61613106U)复印件1份。

证据11014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0证明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11-13证明你单位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51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1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贮存危险废物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及附件1《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裁量因子如下:一、个性裁量因子:1.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裁量等级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裁量等级1);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无(裁量等级1);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级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2);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1),经代入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该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入綦江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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