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21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6-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被处罚单位: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赵兴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6155B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石足村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进行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1027日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开展现场执法监测,结果显示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窑烟囱排放口(DA002)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70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027日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125日、2026324日、513日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负责人赵*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赵*权特别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029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49(附送达回执及监测报告发放登记簿)复印件1份;

4.2026123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7022、《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3013)、《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 91500222203456155B001X)、重庆渝久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渝久(监)字【2025】第WT1375号)复印件各1份;

5.2026123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扶欢砖厂生产统计表》复印件1份;

6.20251027日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6513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证明》1份;

8.2026514日我局提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綦环执罚〔202415号)复印件1份;

9.202658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12号)及送达回证1份;

10.2026513日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1.2026513日我局提取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6】第ZF-18号)复印件1份;

12.2026514日我局提取的《生态环境损害简易鉴定评估委托协议》、《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涉嫌超证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

13.2026514日我局提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1134225861份;

14.20251229日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155B)复印件1份。

证据1614证明违法主体是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且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证据7-13证明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61日向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2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已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的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1;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2);3.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3);4.小时烟气流量(气):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3);5.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一般时期(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1次(2);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3);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1);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以上(4);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2);2.主观过错程度:过失(-2),但因该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我局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6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