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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22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2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春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CL10QY7F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红岩村母家岩组100号(自主承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230日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51230日我局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23日、417日我局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赵春雨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23日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2025年进库数据统计表》、《设备承揽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4.20251230日我局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6414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11号)及送达回证1份;

6.2026417日我局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7.2026422日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8.202623日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CL10QY7F)复印件1份。

证据14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且我局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5-7证明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63日向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2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第六条第四款“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未设定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考虑因素予以综合裁量,不代入公式计算。”考虑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因素,我局综合裁量该单位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赵家公子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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