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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22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罚〔2026〕2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6-12
  • [ 发布日期 ]
  • 2026-06-1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袁祥万)


被处罚人:袁祥万

身份证号:5002************11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横山镇堰坝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1219日对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20251219日我局对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袁*均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636日、59日、513日我局对袁祥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6127日袁祥万提供的《三角镇农村安全公路建设工程(村办公室大竹林)施工合同》、《三角镇农村安全公路建设工程(巴磨岩封户庙)施工合同》和《自拌混凝土加工合同》复印件各1份;

4.20251219日我局对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6529日我局委托重庆瀚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袁祥万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建设运营成本调查报告》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各1份;

6.2026529我局提取的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记录复印件1份;

7.202661日我局调取的生态保护红线图1份;

8.2026318日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环改〔202610号)及送达回证1份;

9.202658日我局对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10.202636日袁祥万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002************11)复印件1份。

证据1410证明违法主体是袁祥万,且我局对袁祥万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证据6-9证明袁祥万的裁量情节和整改情况。

袁祥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有关规定。

我局于202664日向袁祥万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綦环罚告〔20262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袁祥万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袁祥万在綦江区三角镇徐家村上屋基社张家沟处建设的混凝土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附件《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确定袁祥万的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项目建设进程:调试或者生产阶段(4;2.项目环评类型:报告表(2);3.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1);二、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未受过行政处罚的(1);2.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1);3.配合调查情况:基本配合调查(3);4.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不足5次(3);5.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1);三、修正裁量因子:1.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0);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2);3.经济承受力: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1),我局选取相应裁量因子计算结果对袁祥万的违法行为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袁祥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562元(大写:壹万捌仟伍佰陆拾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入区财政专项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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