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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4-00141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川气东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綦环执改〔2024〕2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川气东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军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FFG55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龙井村1社
我队于2024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24日至25日凌晨,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1#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超标10 dB ,夜间超标15dB;2#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达标,夜间超标7dB。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5月24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5月28日我队对你单位法人代表傅军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傅军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4年5月24日至25日凌晨,对该公司进行环境噪声及厂界噪声监测的监测报告2份(綦环监字[2024]第TS-7号、綦环监字[2024]第TS-8号)(附送达回证)1份;
4.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川气东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溪页岩气试采气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份;
5.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2024年5月24日至25日凌晨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6. 2024年5月24日和2024年5月25日我队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4年5月23日我队收到的《綦江区关于配合第三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群众举报件转办的通知》复印件1份;
8.2024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0FFG55)复印件1份。
证据1、6、8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 5 月 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