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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18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2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5801601651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焊接、切割作业时,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排放案。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车间主任龙松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龙松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3.2025年5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2〕013号)、《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钢结构生产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5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焊烟收集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5.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5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从事焊接、切割作业时,未采取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排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规定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废气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