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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16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2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17
- [ 发布日期 ]
- 2025-06-17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三农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文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592866060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角镇杜家村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要求收集处置通过厂区雨水沟直排外环境,属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文全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文全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1份;
3.2025年5月20日、2025年5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员工叶含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叶含平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证明)各1份;
4.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1份;
5.2025年4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4号)(附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6.2025年4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866060)复印件1份。
证据1、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你单位生产废水未按要求收集处置通过厂区雨水沟直排外环境,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要求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执行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 6月9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