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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3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2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6-23
  • [ 发布日期 ]
  • 2025-06-2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万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2LDC7F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58                                            

我局于2025319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机加工车间湿式打磨抛光除尘一体机循环水箱靠厂房外墙一侧设置有一根蓝色PVC排水管,该管道连接至外墙旁排水沟,排水沟末端连通雨水沟,打磨废水通过PVC管道并经排水沟最终排入雨水沟,上述行为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319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320日我局对你单位副总经理江小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江小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任职证明);

3.2025410日我局对你单位职工陈其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陈其身份证复印件);

4.2025410日我局对你单位职工何光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何光勇身份证复印件);

5.202543日由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97号)复印件及送达回证1份;

6.2025410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9006号)、《重庆市綦江区万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加工、销售:摩托车方向柱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MA602LDC7F001Q)复印件各1份;

7.2025410日你单位提供的除尘环保设备《送货单》复印件1份;

8.2025410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市内电子联单》(20251月和3月、20243月和11月、20234月和11月)复印件1份;

9.2025410日、530日和619日你单位分别提供的切削液购买发票(20242-12月)、切削液《材料安全数据表》、切削液代理商《授权书》复印件及《关于购买切削液厂家说明》各1份;

10.2025410日你单位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11.202531941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各1份;

12.2025319日、320日你单位分别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2LDC7F)和法定代表人万智身份证(身份证号:510202197310274118)复印件各1份;

证据11112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1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通过雨水沟排放水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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