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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6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2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坤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0PQL30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德胜村7社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置项目在运行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属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7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环保管理员张行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行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咨询意见》、《重庆市綦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綦发改审批〔2018〕11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通知书》(渝(綦)环豁通〔2018〕07号)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7月2日你单位提供的《綦江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置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验收检测《检测报告》(厦美【2019】第YS285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500222MA600PQL30001V)复印件各1份;
5.2025年5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7月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0PQL30)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