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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29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05
- [ 发布日期 ]
- 2025-08-0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壳牌能源有限公司綦江花坝加油站
负责人: 杨祥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5842668053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花坝村
我局于2025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7月6日委托四川铭翔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执法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卸油口92#法兰连接处(上方)油气泄漏值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相关限值要求,构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7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站长陶*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陶*婷授权委托书、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7月10日四川铭翔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QHSJC2025070009)及送达回证1份;
4.2025年7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7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42668053)复印件1份;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及油气泄漏值超标的点位进行检查维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