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0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0
  • [ 发布日期 ]
  • 2025-08-20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生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森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570993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4号附17-5                  

我局于202577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5316日至19日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厂脱硫废气2#排口开展72小时调试检测时,未按照相关规范采集有效颗粒物样品,私自伪造了9组颗粒物样品代替送样,作为该废气排放口颗粒物CEMS相关校准现场检测数据,编入了你单位2025329日出具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检测报告》中,并于202541日根据此份调试检测报告计算结果修改了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厂脱硫废气2#排放口在线监测设备参数(K值、速度场系数),你单位作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72日、77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72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环保管理岗徐*奇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徐*奇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3.2025714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脱硫管理岗曹*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曹*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4.202578日、714日、84日我局对你公司运维主管陈森林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森林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5714日我局对你公司技术员陈*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陈*秋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6.2025714日我局对你公司技术员郭*兴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郭*兴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7.2025722日我局对你公司运维技术员伍*程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伍*程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8.2025714日由你公司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聊天截图》打印件1份;

9.202577日由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维修合同》、《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维修合同补充协议(四)》、《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72小时调试检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台账(废气)CEMS日巡检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10.202585日由重庆微克佳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微克佳(检)字【2025】第SY03010号)复印件1份;

11.202579日我局调取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铝厂脱硫废气2#排口采样平台视频监控资料1份;

12.202577日我局对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13.202578日由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14570993)复印件1份。

证据1569101113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12证明你单位作为重庆旗能电铝有限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运营单位,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单位、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812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