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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25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3 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9-0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锦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AC24DHXB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20号红星美凯龙生活广场3幢8-18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任锦月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锦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8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管理人员任*钦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任*钦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5年8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0〕071号)复印件1份;
5.2025年8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
6.5.2025年8月27日三江街道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重庆市康锐农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
7.2025年8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8.2025年8月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AC24DHXB )复印件1份;
证据1、7、8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7证明你单位“三江街道现代化生猪养殖基地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