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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93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东淇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建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7HQA9W3F
地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政府B栋313室附1号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煤炭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张*松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松身份证复印件及《特别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年8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4.2025年10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东淇达能源有限公司 在安稳镇煤炭储运、加工、分选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和《说明》资料1份;
5.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8月1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7HQA9W3F)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煤炭加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煤炭加工建设项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五)建设项目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