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9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3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松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松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203406633E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5号附1号2-1
我局于2025年6月29日对你单位承包施工的重庆市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进行开挖作业,未采取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承包施工的重庆市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杨*里工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7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项目经理郭*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郭*平工作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0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4.2025年6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承包施工的重庆市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7月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406633E)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4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外语外事学院(綦江校区)校园五期A、B地块建设项目进行开挖作业,未采取封闭施工,也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控制扬尘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一)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设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