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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39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0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0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07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定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GLYTC5R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齿南路1       

我局于20251022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固化工序)的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箱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且表面泛白及部分堵塞和粉化破碎;并且活性炭箱体两侧填装的过滤棉表面均被焦油覆盖,有一张过滤棉已脱落在活性炭箱内;同时,过滤棉、活性炭长期未更换,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0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025日对你单位销售经理刘*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1025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4023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重庆西唯铝业有限公司西唯铝业型材压延项目环保设施变动情况说明》、《排污许可证》(部分)(证书编号:91500110MADGLYTC5R001P)复印件各1份;

4.2025102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102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DGLYTC5R)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4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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