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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0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3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4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公信建材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綦江区公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58204F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                  

我局于2025915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金福一支路8号公信大板厂区的空地上贮存有约28万吨磷石膏,多个点位覆盖的土工膜破损导致磷石膏裸露(裸露面积约1000平方米),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91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023日我局对你单位执行董事邓钢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邓钢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3.202510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磷石膏综合利用处置协议》、《实施处置磷石膏资金补助协议》、《重庆市綦江区公信建材有限公司磷石膏废渣暂存场所污染防治方案》复印件各1份;

4.202510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11102号)复印件各1份;

5.202510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法民破字第3号)、《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广法民破字第3-6号)复印件各1份;

6.20251023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10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54058204F)复印件1份。

证据13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磷石膏。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0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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