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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1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7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业臻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学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69925533XP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通惠街道思南村皂桷湾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对比你单位2025年10月25日监控视频与脱硫塔喷淋碱液池加药记录(PH值检测登记表),发现记录的加药时间段未进行加药操作,构成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夏*怡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夏*怡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0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PH值检测登记表》复印件1份;
4.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22269925533XP001V)复印件1份;
5.2025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听资料及提取的监控视频资料1份;
6.2025年1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925533XP)复印件1份;
证据1、4、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 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