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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1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7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朋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HK8819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北渡场144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氮氧化物转换器于2025年8月19日出现故障,运维单位分别于2025年8月19日和8月31日通知你单位进行更换,但截至2025年10月17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仍未更换氮氧化物转换器且未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安全环保员李*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李*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
3.2025年11月12日我单位提取的《排污许可证》(91500222MA60HK8819001P)(部分)复印件1份;
4.2025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鹏翔铝业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台账》(G1. 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检记录表)(2025年6月18日至10月14日)复印件1份;
5.2025年10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10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HK8819)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