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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1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17
  • [ 发布日期 ]
  • 2025-11-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宇红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宇红轨道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任昭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2034501677              

地址:          綦江区通惠街道惠登路15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委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1014日对你单位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编号:JSRL-CQQJ2025101405)结果显示,你公司所有且在用的型号为CPC,产品编号(机械VIN码)为171079050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的不透光法烟度(光吸收系数)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0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117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鄢*梅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鄢*梅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1117日你单位提的特种设备定期检测申请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复印件各1份;

4.20251016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SRL-CQQJ20251014051份;

5.202510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11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2034501677 )复印件1份。

证据13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所有且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尾气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限期维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1117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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