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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20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0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6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投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梁永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W0934Y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安稳路16号黄桷桥社区28幢第三层第四间
我局于2025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8月17日在清洗维修沉淀池过程中,因下大雨导致暂存于地面雨水收集池和清水池中的洗矸废水溢出到外环境,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8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法定代表人梁永会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徐*特别授权委托书、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实际负责人徐*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徐*的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5年8月19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TS-8号)(附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5.2025年8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07号)复印件1份;
6.2025年9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91500222MA60W0934Y001Y)及《登记通知书》((綦江市监)登【2023】第0436706号)复印件各1份;
7.2025年10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綦江区投翌煤业有限公司渝阳煤矿水井湾排矸场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突发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的复印件各1份;
8.2025年8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5年8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W0934Y)复印件1份。
证据1、8、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单位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也未向相关部门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完善应急方案,严格落实应急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