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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28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1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四川富璟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立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DC6AX87J
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4栋1单元12层1206号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土石方施工过程中,未对露天堆放的土石方、砂石料易扬撒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来*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特别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9月19日你单位提供的《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编号:YCXGS-合-ZCB-2022-02)、《中国十九冶渝赤(水)叙(永)高速公路重庆段项目K30+197.437~K32+419.201施工便道土石方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
4. 2025年9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22〕030号)复印件1份;
5.2025年9月5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9月19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5MADC6AX87J )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在渝赤叙高速公路重庆綦江段土石方施工过程中,未对露天堆放的土石方、砂石料易扬撒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有效落实控尘降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停工整治,并可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设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