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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41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友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荣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7MA5YMREQ2L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49号2-1-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对重庆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重庆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生产区内停放有登记在你单位名下的车牌号为渝D****9的混凝土罐车,通过在其尿素温度传感器上加装空心螺母(垫高约3厘米),增大了温度传感探头和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的距离,导致无法准确测量温度传感器信号值,从而干扰对尿素喷射量的判断,以减少尿素用量,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重庆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向*鑫人事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1月18日我局制作的《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审批表》、《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通知书》、《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
3.2025年1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车队队长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张*委托书、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5年11月18日你单位驾驶员赵*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渝D****9《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
5.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运输合同》复印件各1份;
6.2025年11月18日我局对重庆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7.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YMREQ2L)复印件1份。
证据1、4、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