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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4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4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小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798016131X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启动区)
我局于 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25年綦江区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所有涉气工序停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2月5日对你单位安全负责人郭*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郭*忠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1份;
3.2025年12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渝(綦)环函〔2019〕001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渝(綦)环验〔2020〕08号)、《排污许可证(正本)》(编号:91500222798016131X001B)、《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称重记录表(12月2日)》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2月5日提取的綦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启动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和《关于解除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复印件及《重庆海塑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备案审核截图各1份;
5.2025年12月2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12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16131X)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在重庆市綦江区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期间,不按照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