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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57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执改〔2025〕51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2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8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侨合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政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YPBT83H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中未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7.3.1项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7.3.1项规范真实开展检测,而是利用两个OBD解码器生成并向重庆市机动车污染监控平台上传了虚假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工作人员陈*杰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3日、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余政霖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余政霖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4000534000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850011000000153)复印件各1份;
4.2025年11月3日你单位提供检测收费标准公示牌照片打印件1份;
5.2024年11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及现场提取的你单位检测视频1份;
6.2025年10月24日我局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调取的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过程中提取的相关资料(2024年11月24日、25日、29日、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余政霖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24日、25日、29日、2025年3月11日对你单位质量负责人陈*杰所作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引车员董*林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观看记录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引车员王*柏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观看记录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引车员张*海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观看记录复印件各1份,2024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引车员董*强所作的询问笔录和视频观看记录复印件各1份,《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专家论证意见》、《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车载诊断(OBD)系统相关问题的情况说明》、《侦查实验现场记录》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陈*杰、董*林、王*柏、张*海、董*强5人的《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各1份)1份;
7.2024年11月21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PBT83H)复印件1份;
证据1、5、6、7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