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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6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5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
被责令改正单位: 重庆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綦江铁矿
法定代表人: 赵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903499746K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小鱼沱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1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的白石潭矿井水中的含铁157mg/L、锰19.6mg/L,外排的平硐矿井水的含铁29.8mg/L、锰2.53mg/L,分别超过《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表2-直排采矿酸性废水标准30.4倍、8.8倍、5.0倍、0.2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文*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2.2025年11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现职工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文*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1份;
3.2025年9月25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196号)(附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4.2025年9月11日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年11月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60W0934Y)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外排水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