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6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5〕5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万象津专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綦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BECDXA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1118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焊接工序生产时,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后端的布袋除尘器风机未通电开启;在车厢焊接作业处,2个焊接点位集气罩未移动至作业区域,焊烟直接排放,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11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1216日分别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姜*国、工作人员邓*浩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姜*国、邓*浩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

3.20251216日你单位提供的《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渝(綦)环准〔2021076)、《车厢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车厢制造项目(一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110MA61BECDXA001W)复印件各1份;

4.20251118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5.2025121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61BECDXA)复印件1份;

证据145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从事焊接工序生产时,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51225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