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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24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14
- [ 发布日期 ]
- 2026-01-1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市红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MA5YQ91D6B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新盛街道德胜村7组255号1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日在綦江区安稳镇联合交通部门开展执法路检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名下的车牌号为渝D348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在尾气排放后处理装置上的尿素温度传感器上加装垫高约3厘米的空心螺母和一个稍小的螺母,使温度传感探头远离SCR治理烟气温控测试位置,以干扰尿素温度传感器正常侦测尾气温度,减少车辆行驶过程中正常喷射尿素量,构成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名下的渝D348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年1月5日我局对你单位总经理黄*庆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黄*庆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5年12月1日驾驶员范*勇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及渝D3489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
4.2025年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复印件1份;
5.2025年12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名下的渝D3489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6年1月5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YQ91D6B)复印件1份。
证据1、3、4、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5证明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