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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7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12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8
- [ 发布日期 ]
- 2026-05-15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被责令改正单位: 綦江县扶欢石足页岩砖厂
法定代表人: 赵兴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22034566155B
地址 : 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石足村3组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窑烟囱排放口(DA002)排放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702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场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负责人赵*权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附赵*权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年1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 91500222203456155B001X)复印件1份;
4.2025年10月29日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綦环(监)字【2025】第ZF-49号)(附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
5.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6.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6155B)复印件1份;
证据1、5、6证明违法主体是你单位,且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6证明你单位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8日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