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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99
  • [ 发文字号 ]
  • 綦环改〔2026〕1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5-29
  • [ 发布日期 ]
  • 2026-06-04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刘建波)


被责令改正人:               刘建波                     

身份证号码:         5102************14               

地址:           重庆市綦江县赶水镇铁石垭村**                                                      

我局于2026130对位于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龙台村的自拌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位于綦江区郭扶镇龙台村的混凝土搅拌站场界内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26130日对位于綦江区郭扶镇龙台村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626日对重庆鑫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刘*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

3.2026518日对刘建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刘建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

4.2026529日对翁*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附翁*均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626日重庆鑫罗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的《郭扶镇农村安全通道窄路加宽建设工程(小碑路、双全路)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郭扶镇农村安全通道窄路加宽建设工程(小碑路、双全路)劳务分包合同》、《郭扶镇农村安全通道窄路加宽建设工程(小碑路、双全路)安全生产合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0MAE4QJK231)复印件各1份;

6.2026518日、2026521日由刘建波提供的材料加工合同及过磅单、《土地租赁协议》、《收条》复印件各1份;

7.2026521日由重庆市綦江区郭扶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8.2026130日对位于綦江区郭扶镇龙台村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时所拍摄的视听资料1份;

9.2026518日由刘建波提供的身份复印件(身份证号码 5102************14);

证据189证明违法主体是你,且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证据1-8证明你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529

注: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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