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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02
- [ 发文字号 ]
- 綦环发〔2026〕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8
- [ 发布日期 ]
- 2026-03-19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按照《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6〕2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包括:企事业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核技术利用单位等。
(二)非机构类对象。包括:生态环境类场地场所,项目工程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领域日常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形式,对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辐射、环境风险等领域重点排污(监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
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邀请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要加强与区级部门、街镇日常检查的统筹联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
1.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聚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水质异常超标、固危废非法倾倒、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方面,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专项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力支撑保障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实效。
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化工园区等重点风险源,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线索核查。根据信访投诉、有奖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依法开展检查。
(四)即时检查。因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事故预警等紧急情况开展检查。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同一企业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再重复检查。已进行过专项检查、线索核查、即时检查的企业,原则上30日内不得再进行日常检查。根据群众信访、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线索,开展的线索核查,不受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计划执行。
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配合国家和市级督导检查的任务原则上以上级检查为主,不计入本区县检查频次。专项检查计划应按规定报批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镇街可结合本行政检查计划,细化制定辖区行政检查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公布后实施,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规下畜禽养殖场(小区)、未纳入区级抽查库但存在环境污染、投诉纠纷、未批先建的排污单位开展日常巡查检查。
(二)加强工作联动。
加强市区级联动,区级部门、镇街间统筹,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既要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也要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市级已抽查且未发现环境问题的监管对象,区级不再抽查。
(三)规范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
(四)注重审慎包容。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
推广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实现全流程留痕和可追溯监督。推行非现场执法,加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检查等方式运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锁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推动行政检查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检查”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五、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级检查计划有新要求及调整的,将结合实际调整本计划。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2026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附件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主体 |
时间安排 | ||||||
|
1 |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
|
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区市场监管局 |
4-12月 | ||||||||
|
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区交通运输委 | |||||||||
|
重点用车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 | |||||||||
|
水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 |
3-9月 | ||||||||
|
重点涉危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固土辐科、执法支队) |
4-12月 | ||||||||
|
2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化工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 ||||||
|
重点饮用水水源地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 | |||||||||
|
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执法支队)、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涉危险废物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固土辐科) | |||||||||
|
页岩气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固土辐科、污防科) | |||||||||
|
加油加气站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污防科) | |||||||||
|
涉放辐射企业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固土辐科、执法支队、监测站) | |||||||||
|
尾矿库、渣场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固土辐科、执法支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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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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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范围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实施主体及方式 |
时间安排 |
|||||
|
1 |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牵头,污防科、固土辐科、审批科参与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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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污染防治的检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 |
1-12月 |
||||||
|
3 |
对大气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 |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 |
1-12月 |
||||||
|
4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 |
1-12月 |
||||||
|
5 |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的检查 |
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
日常检查/线索核查 |
现场检查 |
1-12月 |
||||||
|
6 |
对碳排放控排企业的检查 |
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行业控排企业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科牵头,执法支队参与检查,若在任务序号1-5中已抽中,同步开展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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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检查 |
近年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科牵头,执法支队参与检查,若在任务序号1-6中已抽中,同步开展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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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检查 |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固土辐科牵头,执法支队参与检查,排除任务序号1-7中已抽中的企业,涉及建设项目及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对象的审批科参与检查) |
6-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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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的检查 |
核发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牵头,审批科参与检查,排除任务序号1-8中已抽中的企业,涉及辐射类固土辐科参与检查) |
8-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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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的检查 |
部批、市批及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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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重点用车单位的检查 |
重点用车单位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任务序号1-10中已抽中,则同步开展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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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
Ⅲ类射线装置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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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
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 |
日常检查 |
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固土辐科牵头,执法支队、监测站参与检查,任务序号1-11中已抽中,则同步开展检查) |
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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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的检查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
日常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科) |
1-12月 |
|||||
注:检查类别为“日常检查”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检查,检查类别为“线索核查”的,应及时关注有关线索并开展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