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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卫生健康执法监督检查计划

日期:2023-05-16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市委第六次党代会和六届二次全会精神、区委第三次党代会和三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和纠正各类卫生健康违法行为,推动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推进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重点

(一)协助区卫生健康委构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提升我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继续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医疗美容市场依法执业的综合监管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健全依法执业自查制度。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高压态势。继续开展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采供血监督执法工作,不断完善血液安全监督的制度建设和措施手段。

(二)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涉水产品监督抽查,全面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完成游泳场所及生活饮用水专项监督工作,做好重大活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

(三)加强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开展学校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做好中、高考期间学校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所、母婴保健机构、采供血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消毒产品监管,加大对消毒产品违法添加、违法宣传问题的抽查,加强抗(抑)菌制剂监管。

(六)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落实健康中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要求,开展煤矿、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

(八)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完成国家监督抽检任务。深入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三、检查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内容

1.卫生管理。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卫生管理制度(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情况,对空气、水质、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卫生检测情况,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结果公示情况。

2.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防病媒生物或废弃物存放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设置、使用情况,公共卫生间设置、使用情况,游泳场所浸脚消毒池设置、使用情况。

3.通风系统。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建立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卫生评价情况,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情况。

4.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情况,一次性用品用具使用情况,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情况。

5.禁止吸烟。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设置情况,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情况。

6.其他。住宿场所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放置安全套或者发售设施情况,生活美容场所是否违法开展医疗美容。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

1.有效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

2.从业人员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持有情况;

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供水水质消毒是否符合要求;

6.开展水质自检情况;

7.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情况。

(三)学校卫生检查内容

1.教学、生活环境卫生。教室墙壁和顶棚颜色,教室采光情况,教室是否有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措施,人工照明装设情况,灯管装设情况,是否设有黑板局部照明灯,黑板有无破损、眩光,课桌椅配备情况,教室通风情况,教学楼厕所设置情况,新装修完的教室是否按要求进行室内空气检测,学生宿舍通风情况等。

2.传染病防控。学校是否按要求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保健教师,学校是否按要求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是否有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一案八制),是否专人负责疫情报告,新生入学接种证查验登记情况,学生健康体检档案建立情况等。

3.生活饮用水卫生。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是否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是否合格,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是否有水质消毒设施设备,二次供水蓄水池周围有无污染源,次供水蓄水设施是否定期(每年一次)清洗、消毒,分散式供水是否有卫生安全防护设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是否配备专(兼)职供水人员等。

(四)传染病防治检查内容

1.综合管理。建立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废物、生物安全等管理组织的情况。

2.预防接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或接种非免疫规范疫苗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情况,接种疫苗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情况,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情况,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情况,接种前“三查七对一验证”实施情况等。

3.疫情报告和控制。门诊登记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传染病分诊点设置情况,从事传染病诊治的医护人员、就诊病人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情况等。

4.消毒隔离。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配备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和手卫生设施设备并规范使用情况,环境、物表等清洁消毒情况,规范使用消毒产品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5.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情况,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是否交由有资质的机构集中处置,相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情况等。

6.生物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组织机构建立情况,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人员管理情况,设施设备管理情况,菌毒种或样本管理情况、医疗废弃物管理情况等。

(五)医疗卫生检查内容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执业许可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人员资格管理(未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健康体检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2.医务人员管理。医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外国医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乡村医生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护士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技人员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等。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抗菌药物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4.医疗技术管理。禁止临床应用技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限制临床应用技术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美容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临床基因扩增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临床研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医疗文书管理。处方管理是否符合要求,病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6.质量管理。医疗质量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事故管理是否符合要求,院前急救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医疗纠纷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7.精神卫生法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8.中医机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六)职业健康检查内容

是否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是否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是否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情况,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等。

(七)妇幼健康检查内容

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度建立情况等。

(八)消毒产品检查内容

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情况,索证情况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等。

(九)放射诊疗检查内容

1.放射诊疗许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人员的保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8.放射事件预防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职业病人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1.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执法检查任务。各大队要结合重庆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度全市区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绩效评价标准》,按时完成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执法、案件查处等工作任务。对于2022年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单位要通过“回头看”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二)规范提升执法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发生因被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的案件。

(三)依法严格处罚违法行为。按照“严字当头、落实到位”要求,依法处罚卫生健康违法行为,确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监督检查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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