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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1年版)

日期:2022-01-10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021年版)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主项名称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行政审批

实施部门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设定依据

委托

主体

备注

1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市、区县

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


3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申请人


4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3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


5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3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申请人


6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市、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119日、201712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申请人


7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212日、20164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申请人


8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日国务院发布,201626日、20194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1231日、201712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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