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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十七)

日期:2022-05-23

2022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十七)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单位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綦卫传罚〔2022〕16号

綦江张双梅中医综合诊所

未按照规定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6


2

綦卫传罚〔2022〕17号

綦江张元财诊所

未按照规定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6


3

綦卫传罚〔2022〕18号

綦江区王宗平中医综合诊所

手消毒剂免洗手消毒液,未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8


4

綦卫传罚〔2022〕19号

綦江区王宗平中医综合诊所

未按照规定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8


5

綦卫传罚〔2022〕20号

綦江区龙毅诊所  

未按照规定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9


6

綦卫传罚〔2022〕21号

綦江区龙毅诊所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9


7

綦卫水罚〔2022〕10号

重庆市綦江区篆塘自来水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0日供应的饮用水末梢水浑浊度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9


8

綦卫公罚﹝2022﹞7号

綦江区海木浴足保健休闲馆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足浴与住宿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并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5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7


9

綦卫公罚﹝2022﹞9号

康妆美容美体重庆有限公司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容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并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1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9


10

綦卫公罚﹝2022﹞10号

綦江区欣香宇宾馆

未按照规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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