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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十九)

日期:2022-06-06

2022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十九)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单位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类别

处罚机关名称

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1

綦卫传罚〔2022〕28号

綦江区文龙街道赵宏诊所

未按照规定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0


2

綦卫传罚〔2022〕29号

綦江区文龙街道赵宏诊所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0


3

綦卫传罚〔2022〕30号

綦江陈永丽中医诊所

未按照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1


4

綦卫传罚〔2022〕31号

綦江陈永丽中医诊所

诊所内患者未佩戴口罩,未对患者进行信息登记,未设置预检分诊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通报批评;警告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1


5

綦卫传罚〔2022〕32号

綦江陈永丽中医诊所

消毒液未在使用有效期内使用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1


6

綦卫公罚〔2022〕8号

綦江区劲指道足浴馆

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1


7

綦卫公罚〔2022〕11号

綦江区皇廷歌舞厅

安排不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重庆市綦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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