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办理结果

(綦)应急罚〔2024〕工贸 24号

日期:2024-04-01


                                      

被处罚单位: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金福大道12号邮政编码:401420          

主要负责人: 杨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138******2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2月23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该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其证照在有效期内;证据二: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任职文件1份,安全管理人员龚**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文件1份,车间主管黎*身份证复印件1份、任职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綦应急现记〔2024〕工贸2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綦应急责改〔2024〕工贸24号),证明该公司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据四: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杨*调查询问笔录1份,安全管理人员龚**调查询问笔录1份,车间主管黎*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证据五:重庆杰狮机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脉冲袋式除尘设备产品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该公司铝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安全生产违法事实。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该违法行为属于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通过调查取证,该企业符合《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五节工贸冶金板块第8项二档“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的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第二款“采用干式除尘系统的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工艺实际情况,安装使用锁气卸灰、火花探测熄灭、风压差监测等装置,以及相关安全设备的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加强对可能存在点燃源和粉尘云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实时监控。”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五节工贸冶金板块第8项二档“粉尘涉爆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1项重大事故隐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1.5万元到3.5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重庆綦江区支行(收款人:重庆市綦江区财政局),账号10**************4 ,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327

(綦)应急罚〔2024〕工贸 24号.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政策问答

数据中心

新媒体矩阵

营商环境

微博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