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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2MB1855246G/2021-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12

重庆市綦江区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綦江区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07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渝建〔2019〕4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投资或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有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从2021年起,城区办公、商业、文教、科研等社会投资公共建筑和计容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及供地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且今后每年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50%。

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链

持续引进装配式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构建名企汇集、上下贯通、集约集聚的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重点发展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机电管线集成、物流运输、智能家居、工业化装修等产业。培育具备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能力的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支持总承包高资质施工企业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支持装配式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办理从事装配式建筑施工的相关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

三、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在立项和可研批复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并据此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装配式实施要求,要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出让中落实到土地出让中。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等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落实到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确保装配率满足相关规定。建立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驻厂监造制度,将质量监督延伸到工厂。

四、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应用

(一)加快实施智能建造。依托智能建造,促进实体建筑和虚拟建筑融合、实体工地和数字工地融合、建筑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融合。以装配式建筑为载体,推动智能建造和智能制造融合。开展智能建造项目试点,加快形成智能化建造技术体系、制度体系、标准体系、管理体系,到2025年底,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数字化建造方式,建筑企业全面实现数字化转型。

(二)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政府投资项目、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含单体和综合体)以及道路、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在设计、施工阶段均应采用BIM技术,原则上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采用BIM技术。推广第五代移动通信(5G)技术在施工现场的应用。

(三)拓展智慧工地应用。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人员、设备、建造过程等智能化应用水平开展分级评价,推进物联网、BIM技术、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等技术融合应用,提升工程项目智能化和精细化管控水平。开展工程项目数字化试点,以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为基础,实现施工管理行为和施工作业行为的数字化,实时生成数字城建档案。发展基础设施物联网,对新建、改扩建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物联网建设。

五、强化相关政策激励支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按照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装配式建筑项目按其采用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情况,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充分保障现代建筑产业用地需求。开通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运输“绿色通道”。对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数字化试点项目,区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降低项目资本金监管。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装配率达到基本要求的,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正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50%;装配式率达到65%及以上的项目,项目资本金监管额度在正常核定存入金额基础上下浮80%。

3、给予商品房预售支持。对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拟预售楼栋达到以下工程进度时,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⑴八层及以下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2以上的;⑵九层及以上房屋,建筑面积达到1/4以上的;⑶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全市前30名,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拟预售房屋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标准的。同时,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定商品房销售指导价格时,要把装配式建筑成本增量纳入考虑。

本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如有意见,请联系綦江区住房城乡建委建管科  联系人:陈晓飞  4867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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